各地相继出台中医振兴实施意见
6省份贯彻落实《中医药法》,修订实施中医药条例
2017年7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开始正式施行。三年来,全国各级立法机关及其相关部门积极贯彻中医药法,制定、修订或修正原有的地方性法规,以确保中医药法在本地顺利实施。
截至目前,河北省、湖北省、四川省、江西省、陕西省、安徽省已完成本省中医药条例修订并颁布实施。
吉林省、江苏省、湖南省、山东省、内蒙古自治区、西藏自治区、甘肃省已报送省(自治区)人大审议,其中吉林省预计2020年底出台,湖南省预计7月中旬对其进行第三次审议后出台,甘肃省预计2020年11月出台。
黑龙江省、广东省、福建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云南省、上海市已报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司法厅审议;贵州省已报送省政府常委会审议;北京市、天津市、辽宁省、浙江省、河南省、山西省、青海省、重庆市、宁夏回族自治区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起草论证或征求意见阶段。(兵团因特殊体制,按照自治区相关条例执行。)
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,11省份出台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意见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》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,加快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,吉林省、河北省、四川省、河南省、广东省、广西壮族自治区、上海市、甘肃省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、江西省、黑龙江省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、发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措施。
2020年1月:
吉林省委、省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。
2020年3月:
河北省委、省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》。
2020年4月:
四川省委、省政府发布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。
河南省委、省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。
广东省委、省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》。
2020年5月:
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。
上海市委、市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
2020年6月:
甘肃省委、省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》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《自治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。
江西省委、省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。
黑龙江省委、省政府发布《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》。
这些年,中医那些事……
业内表示,国家对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的重视,是对中医药行业极大的振奋和鼓舞,中医药事业已经迎来了一个“千载难逢的机遇期”。尤其在国家实施“健康中国战略”的背景下,中医药更是迎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。
当前,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,也已成为所有中医药人的共识,整个行业都在积极行动。业内纷纷表示,要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——加快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。
中国中医药报曾报道:针对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,国医大师孙光荣认为要继承好、发展好、利用好中医药,离不开两个基本点——真中医、好中药,必须在医德修养、中医临床思维、中药质量保障上下真功夫,必须抓住、抓好“四主”——主攻方向、主体团队、主要项目、主导平台。
福建中医药大学校长李灿东则表示,要做好传承,首先需要进一步健全人才评价机制,这就像一个指挥棒。对于中医药院校来说,要推进院校教育改革,把现代高等教育和中医师承教育的优势相结合。
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骨科主任朱瑜琪还说,“‘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,’落实在日常工作中,就是要把自己多年的中医临证经验和体会整理出来,同时多深入基层学习实践,一方面推广行之有效的中医药适宜技术,一方面对散在民间、濒临失传的中医药经验进行挖掘抢救。”
全国政协委员、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主席马建中还曾表示,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,要做好顶层设计,清除不利中医发展的障碍;要充分释放中医药五种资源优势,推进中医药的理论技术创新;要真正把中医和西医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位置上;要完善我们的教育体系;要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,现在全世界对中医药的需求,都在不断增长。
总之,继承不泥古,创新不离宗。中医药的传承、创新、发展,是中医必须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,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继续做努力。
不管努力的路程有多远,路上会遇到哪些问题,有一点是不变的。如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院长王阶所说,“只要把中医中药的疗效充分体现出来,任何时候、任何国家都会接纳欢迎中医药的。”
(来源: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图:董俊彤)